11.1 一般规定


11.1.1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设计应收集项目建设征地涉及地区的行政区划、社会、经济、资源、环境等现状及发展规划资料。
11.1.2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设计应根据项目工程特性,查明对工程设计方案具有制约性的实物对象及其控制高程、分布范围和数量,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角度提出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意见。
11.1.3 应分析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对地区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,提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主要任务、安置方案及投资。
 
条文说明
11.1 一般规定
11.1.1 行政区划宜至行政村,尽量到组。社会、经济、资源、环境资料宜采用正式的调查和统计成果,能用于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。
11.1.2 不同设计阶段,当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涉及征地和移民时,可以从实物量大小、安置方案难易、补偿投资差别等方面提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比选综合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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